「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葉宜津
葉宜津
賴瑞隆
賴瑞隆
連署人
李俊俋
李俊俋
鄭寶清
鄭寶清
劉世芳
劉世芳
張宏陸
張宏陸
劉櫂豪
劉櫂豪
姚文智
姚文智
蔡適應
蔡適應
周春米
周春米
林俊憲
林俊憲
劉建國
劉建國
蔡易餘
蔡易餘
郭正亮
郭正亮
洪宗熠
洪宗熠
趙正宇
趙正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四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二十一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工繼續工作超過三個月未滿一年者,得依比例給予特別休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一、修正第二款、第三款。 二、為獎勵勞工久任,降低職種間之休假日差異,爰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增加勞工特別休假日。
第八十條之一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得依違反有關行為影響之勞工人數按人次處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第八十條之一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一、修正第一項。 二、為落實保障勞工權益,落實裁處不法事業單位,明定違反本法規定者得依影響勞工人次進行裁處,以落實保障勞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