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鍾孔炤
鍾孔炤
葉宜津
葉宜津
呂孫綾
呂孫綾
賴瑞隆
賴瑞隆
鄭運鵬
鄭運鵬
連署人
鄭寶清
鄭寶清
蔡適應
蔡適應
蔡易餘
蔡易餘
趙正宇
趙正宇
李俊俋
李俊俋
劉世芳
劉世芳
周春米
周春米
郭正亮
郭正亮
劉櫂豪
劉櫂豪
姚文智
姚文智
張宏陸
張宏陸
洪宗熠
洪宗熠
蕭美琴
蕭美琴
林俊憲
林俊憲
劉建國
劉建國
陳素月
陳素月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零一條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四、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轉包者。 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十四、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十五、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事件。 十六、發生違反勞動基準法規、職業安全衛生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等勞動法規情節重大者。 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四、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轉包者。 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十四、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一、本條第一項增訂第十五款、第十六款。 二、依據勞動部職安署資料,103年至105年5月公共工程共發生77起重大職災,共14,921廠次違反勞動法規,公共工程成為勞工權益重大缺口。 三、爰此將發生重大職災,與違反勞動法規納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要項。
第一百零三條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十五款情形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五年。 二、有第一百零一條第十六款情形超過五次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三、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四、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至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機關採購因特殊需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用前項第三款與第四款之規定。 第一百零三條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二、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至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機關採購因特殊需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一、本條第一項增列新款,其餘款次依序順延。 二、第二項增「前項第三款與第四款」等字。 三、鑒於職業災害發生,對於勞工身體權和生命權造成嚴重損壞。爰此,新增第一款,針對曾發生重大職災紀錄者,禁止參與政府採購的年限應為五年,且不可有除外規定。 四、為落實保障勞工權益,新增第二款,履次違反勞動法規者三年禁止參與政府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