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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毓仁
連署人
林麗蟬
徐榛蔚
賴士葆
柯志恩
李彥秀
王育敏
林為洲
林德福
吳志揚
張麗善
曾銘宗
鄭天財Sra.Kacaw
徐志榮
蔣萬安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陳雪生
鄭寶清
盧秀燕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二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起十年止。
一、研發創新需要充足的資金和政策支持。爰建議修正條文以提供產業研發之誘因。 二、我國為淺碟型經濟體制,國內產業受世界經濟景氣影響甚深。鑑於中小企業募資不易,為鼓勵企業儲備資金供研發之用而不受國際經濟變更之影響,原規範之期限擬議刪除,使台灣中小企業握有資金得以投入不斷創新研究,以因應國際變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