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蘇震清
蘇震清
邱志偉
邱志偉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管碧玲
管碧玲
陳亭妃
陳亭妃
徐永明
徐永明
林俊憲
林俊憲
呂孫綾
呂孫綾
姚文智
姚文智
蔡培慧
蔡培慧
趙正宇
趙正宇
蕭美琴
蕭美琴
陳明文
陳明文
鄭運鵬
鄭運鵬
洪宗熠
洪宗熠
李俊俋
李俊俋
蘇治芬
蘇治芬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商標法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十八條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九十八條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一、鑑於一百零四年修正公布中華民國刑法增訂沒收專章規定,且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規定,上開刑法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惟商標侵權物品雖非屬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若刪除現行條文絕對義務沒收之特別規定,回歸適用刑法規定,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等事實,增加依職權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並可能發還所有人而再度回流市場,將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本法商標侵權物品宜維持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 二、配合刑法第三十八條用語,本條後段文字「犯人」修正為「犯罪行為人」,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