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鎮浯
楊鎮浯
陳雪生
陳雪生
許毓仁
許毓仁
連署人
陳宜民
陳宜民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陳超明
陳超明
賴士葆
賴士葆
徐志榮
徐志榮
柯志恩
柯志恩
盧秀燕
盧秀燕
曾銘宗
曾銘宗
蔣乃辛
蔣乃辛
馬文君
馬文君
黃昭順
黃昭順
林麗蟬
林麗蟬
林德福
林德福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菸害防制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菸品: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 二、電子煙:指藉由加熱不論是否含有尼古丁之液態溶劑,釋放煙霧供人以類似吸菸方式吸食之電子輸送設備及供其使用之液體。 三、吸菸:指吸食、咀嚼菸品或攜帶點燃之菸品之行為。 四、菸品容器:指向消費者販賣菸品所使用之所有包裝盒、罐或其他容器等。 五、菸品廣告:指以任何形式之商業宣傳、促銷、建議或行動,其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 六、菸品贊助:指對任何事件、活動或個人採取任何形式之捐助,其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菸品: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 二、吸菸:指吸食、咀嚼菸品或攜帶點燃之菸品之行為。 三、菸品容器:指向消費者販賣菸品所使用之所有包裝盒、罐或其他容器等。 四、菸品廣告:指以任何形式之商業宣傳、促銷、建議或行動,其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 五、菸品贊助:指對任何事件、活動或個人採取任何形式之捐助,其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
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增列電子煙之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