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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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十八條 (刪除) | 第一百十八條 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毀、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一、刪除本條文。
二、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侮辱國旗、他國國旗,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之行為,乃是對象徵標誌之意見表達,藉其行為傳遞訊息,客觀第三人可由此行為獲其訊息,行為應屬言論自由之保障範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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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條 (刪除) | 第一百六十條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 |
一、刪除本條文。
二、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侮辱國旗、他國國旗,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之行為,乃是對象徵標誌之意見表達,藉其行為傳遞訊息,客觀第三人可由此行為獲其訊息,行為應屬言論自由之保障範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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