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一百十八條及第一百六十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易餘
蔡易餘
連署人
葉宜津
葉宜津
羅致政
羅致政
蔡適應
蔡適應
陳曼麗
陳曼麗
蘇巧慧
蘇巧慧
陳歐珀
陳歐珀
吳思瑤
吳思瑤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林昶佐
林昶佐
林靜儀
林靜儀
林岱樺
林岱樺
施義芳
施義芳
蘇震清
蘇震清
鄭寶清
鄭寶清
高志鵬
高志鵬
莊瑞雄
莊瑞雄
李俊俋
李俊俋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一百十八條及第一百六十條條文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十八條 (刪除) 第一百十八條 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毀、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一、刪除本條文。 二、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侮辱國旗、他國國旗,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之行為,乃是對象徵標誌之意見表達,藉其行為傳遞訊息,客觀第三人可由此行為獲其訊息,行為應屬言論自由之保障範疇。
第一百六十條 (刪除) 第一百六十條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
一、刪除本條文。 二、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侮辱國旗、他國國旗,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之行為,乃是對象徵標誌之意見表達,藉其行為傳遞訊息,客觀第三人可由此行為獲其訊息,行為應屬言論自由之保障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