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永昌
江永昌
黃偉哲
黃偉哲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姚文智
姚文智
陳曼麗
陳曼麗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蔡易餘
蔡易餘
吳玉琴
吳玉琴
陳歐珀
陳歐珀
吳焜裕
吳焜裕
鄭寶清
鄭寶清
劉櫂豪
劉櫂豪
林靜儀
林靜儀
呂孫綾
呂孫綾
柯建銘
柯建銘
葉宜津
葉宜津
郭正亮
郭正亮
施義芳
施義芳
段宜康
段宜康
黃國書
黃國書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百四十四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四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一、刑法第二十九章竊盜罪章、第三十章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第三十一章侵占罪章、第三十二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第三十三章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其中之各罪,除第三百四十四條重利罪之規定外,皆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 二、一百零三年五月修正之刑法第三十二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中,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不正方法利用自動收費設備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電腦詐欺罪增訂未遂犯之處罰規定,增訂之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加重重利罪設有未遂犯之處罰規定,惟仍未於第三百四十四條重利罪增設未遂犯之處罰規定。 三、為求體系之一貫,填補人民財產法益保護之闕漏,爰擬具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