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附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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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未修正。
第二條 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但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其費用得予減免。 第二條 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但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其費用得予減免。
未修正。
第三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第三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未修正。
第四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第四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未修正。
第五條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徵收。 第五條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徵收。
未修正。
第六條 本標準所定之費用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六條 本標準所定之費用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未修正。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