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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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銀行已取得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核准者(其中屬辦理期貨商業務者,並應依期貨交易法之規定取得許可),得開辦各種衍生性金融商品及其商品之組合,並於開辦後十五日內檢附商品特性說明書、法規遵循聲明書及風險預告書報本會備查。但下列商品應依第二項至第五項及第八條規定辦理: 一、除臺股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外之其他涉及從事衍生自國內股價及期貨交易所有關之現貨商品及指數等契約。 二、新種臺股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 三、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客戶提供尚未開放或開放未滿半年且未涉及外匯之複雜性高風險商品。 四、涉及應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或函報備查之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 前項第一款商品,本會於核准第一家銀行辦理後,其他銀行於申請書件送達本會之次日起十日內,本會未表示反對意見者,即可逕行辦理。但銀行不得於該十日期間內,辦理所申請之業務。 第一項第二款商品,本會於核准第一家銀行辦理後,其他銀行於開辦後十五日內檢附書件報本會備查。 第一項第三款商品,本會於核准第一家銀行辦理且開放已滿半年後,其他銀行於開辦首筆交易後七日內檢附書件報本會備查,並應俟收到本會同意備查函後,始得繼續辦理次筆交易。 第一項第四款商品,銀行逕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或函報備查,屬涉及外匯之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並應副知本會。 第七條 銀行已取得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核准者(其中屬辦理期貨商業務者,並應依期貨交易法之規定取得許可),得開辦各種衍生性金融商品及其商品之組合,並於開辦後十五日內檢附商品特性說明書、法規遵循聲明書及風險預告書報本會備查。但下列商品應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八條規定辦理: 一、除臺股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外之其他涉及從事衍生自國內股價及期貨交易所有關之現貨商品及指數等契約。 二、新種臺股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 三、涉及須經中央銀行許可之外匯商品。 前項第一款商品,本會於核准第一家銀行辦理後,其他銀行於申請書件送達本會之次日起十日內,本會未表示反對意見者,即可逕行辦理。但銀行不得於該十日期間內,辦理所申請之業務。 第一項第二款商品,本會於核准第一家銀行辦理後,其他銀行於開辦後十五日內檢附書件報本會備查。 第一項第三款商品之許可逕向中央銀行申請。
一、依據立法院年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九屆第一會期財政委員會第六次全體委員會議通過臨時提案,銀行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客戶提供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應先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始得銷售,另為鼓勵金融商品創新,爰參考中央銀行「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二條銀行申請許可與函報備查開辦外匯衍生性商品之程序,增訂第一項第三款銀行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客戶提供尚未開放或開放未滿半年且未涉及外匯之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應依第八條規定檢附文件向本會申請核准後開辦,及增訂第三項,本會核准第一家銀行辦理且開放已滿半年後,其他銀行開辦開放已滿半年之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應於開辦後檢附文件函報本會備查。 二、鑑於複雜性高風險商品結構複雜度較高,為確認銀行函報備查之複雜性高風險商品確屬本會已開放銀行辦理之商品,爰參考中央銀行「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三條銀行函報備查外匯衍生性商品之程序,於第三項函報備查程序,增訂其他銀行開辦開放已滿半年之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應於辦理首筆交易後,檢附文件函報本會備查程序,銀行應俟本會同意備查後始得辦理次筆交易。 三、配合增訂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移列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四項。 四、鑑於現行銀行辦理涉及外匯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應依中央銀行「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規定,逕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或函報備查,爰酌修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四項文字,並規範銀行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或函報備查辦理涉及外匯之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時,應副知本會。
第八條 銀行申請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衍生性金融商品者,應檢送申請書連同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核准後辦理: 一、法規遵循聲明書。 二、董(理)事會或常務董(理)事會決議辦理之議事錄,或適當人員授權之證明文件。 三、負責本業務人員相關從業經驗或專業訓練之證明文件。 四、營業計畫書:應包括商品介紹、商品特性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 第八條 銀行申請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衍生性金融商品者,應檢送申請書連同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核准後辦理: 一、法規遵循聲明書。 二、董(理)事會或適當人員授權之證明文件。 三、負責本業務人員相關從業經驗或專業訓練之證明文件。 四、營業計畫書:應包括商品介紹、商品特性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
一、配合前條增訂第一項第三款銀行開辦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應向本會申請程序,酌修序文文字。 二、鑑於新種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應依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提報董(理)事會或常務董(理)事會通過,爰修正第二款銀行向本會申請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應檢具之文件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