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榮民服務處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五條條文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編制表」等19項編制表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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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