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連署人
蔡易餘
蔡易餘
段宜康
段宜康
莊瑞雄
莊瑞雄
林靜儀
林靜儀
黃國書
黃國書
洪宗熠
洪宗熠
鍾孔炤
鍾孔炤
賴瑞隆
賴瑞隆
姚文智
姚文智
蔡培慧
蔡培慧
蘇巧慧
蘇巧慧
李俊俋
李俊俋
吳琪銘
吳琪銘
林岱樺
林岱樺
尤美女
尤美女
劉世芳
劉世芳
施義芳
施義芳
鍾佳濱
鍾佳濱
蕭美琴
蕭美琴
鄭寶清
鄭寶清
郭正亮
郭正亮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監察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內政及民族委員會。 二、外交及僑政委員會。 三、國防及情報委員會。 四、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交通及採購委員會。 七、司法及獄政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分設或合併之。 監察院得應業務需要,於院內設特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院長就所屬人員中指派兼任之。 第二條 監察院設左列各委員會: 一、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 二、外交及僑政委員會。 三、國防及情報委員會。 四、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交通及採購委員會。 七、司法及獄政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分設或合併之。 監察院得應業務需要,於院內設特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院長就所屬人員中指派兼任之。
過去本於漢、滿、蒙、回、藏等五族共和之民族融合意義,故有邊政管理之單位需要;然而,時過境遷,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肯定多元文化,兼含原住民族之發展。因此沿襲過去少數民族之用語,似有不周,爰修正刪除「少數」二字,以符合憲法第五條規定: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