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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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汽車自交流道、服務區或休息站進入主線車道時,應遵守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並先利用加速車道逐漸增加車速,判明交通情況確達安全距離,方得駛入主線車道。 | 第七條 汽車自交流道、服務區或休息站進入主線車道時,應遵守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並先利用右側加速車道逐漸增加車速,判明交通情況確達安全距離,方得駛入主線車道。 |
以往高、快速公路交流道匝道均由右側匯入或匯出,惟目前快速公路有多處交流道係由左側匯出及匯入之情形,為符現況,爰酌修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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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駛離主線車道未依序排隊,插入正在連貫駛出主線之汽車中間。 | 第十一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 |
一、為利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執法之明確性,改以條列式敘述相關違規行為。
二、增訂駛離主線車道未依序排隊,插入正在連貫指出主線汽車中間之違規行為,以維交流道出口匝道之行車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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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條 汽車駛離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主線車道擬進入交流道、服務區、休息站時,應循減速車道逐漸降低速率行駛之。 | 第十八條 汽車駛離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主線車道擬進入交流道、服務區、休息站時,應先駛入外側車道,再循減速車道逐漸降低速率行駛之。 |
以往高、快速公路交流道匝道均由右側匯入或匯出,惟目前快速公路有多處交流道係由左側匯出及匯入之情形,為符現況,爰酌修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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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之一 大客車行駛高速公路,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進入大客車攔查點,並依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號誌指示停車或開車。 | |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一百零三年全面實施國道計程收費措施並拆除收費站後,為利國道執行監、警聯合稽查作業遂行,高速公路局已規劃於國道沿線地磅站區設置大客車攔查點,為確保大客車駕駛人依循指示進入大客車攔查點,爰比照第二十四條載重之貨車、客貨兩用車、聯結車依規定過磅之管制規定,增訂大客車行駛高速公路,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進入大客車攔查點,並依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號誌指示停車或開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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