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連署人
陳宜民
陳宜民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許毓仁
許毓仁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林麗蟬
林麗蟬
陳怡潔
陳怡潔
徐志榮
徐志榮
林為洲
林為洲
張麗善
張麗善
蔣萬安
蔣萬安
曾銘宗
曾銘宗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蔣乃辛
蔣乃辛
徐榛蔚
徐榛蔚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鑑於民眾就診時,因擔心、恐懼等心理狀況無法控制脾氣,亦或是因酒醉、身體不適等生理狀況不佳,而對醫護人員暴力相向,甚至破壞醫院設備,時有所聞。為保障醫護人員及其他病人之權利,爰此提出「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修正草案」加重傷害醫護人員之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