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彥秀
李彥秀
連署人
蔣萬安
蔣萬安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黃昭順
黃昭順
曾銘宗
曾銘宗
林麗蟬
林麗蟬
林德福
林德福
陳宜民
陳宜民
顏寬恒
顏寬恒
徐志榮
徐志榮
柯志恩
柯志恩
吳志揚
吳志揚
許毓仁
許毓仁
江啟臣
江啟臣
徐榛蔚
徐榛蔚
張麗善
張麗善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九條 勞工保險如有虧損,政府應每年編列預算撥補,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第六十九條 勞工保險如有虧損,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撥補。
一、依照勞保局之勞保精算報告,勞保年金將於民國109年收支產生逆差,意即當年度保費收入將不足以支付當年度給付,而勞保年金恐於118年破產,造成廣大勞工對於勞保基金之信心大幅衰退,反而導致勞工急於提早退休或申請一次請領退休金,反而使勞保基金壓力大幅增加,形成惡性循環,也影響勞工規劃日後退休生活之理財計畫。 二、查現行國民年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其財務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農保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由辦理本保險業務機構之主管機關審核撥補;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四條規定,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故為顧及勞工權益,比照前開基金之體例,政府應每年編列預算撥補勞保基金,並負最後保證支付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