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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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條 (刪除) | 第二十二條 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
一、刪除本條文。
二、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二條之意旨係因受僱者之配偶如未就業,應可照顧其家庭成員,受僱者自無須請假;但本條文後段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然條文中並無明確揭示正當理由之標準及態樣,又無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及態樣,明顯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規定,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導致實務上常引發勞資雙方對於何謂正當理由之認知歧異與產生勞資糾紛。
三、實務上常見受僱者的配偶沒有就業之情形,理由有:出國進修、服刑、自行創業……等等無法開立就業證明之狀況,使正當理由無從依據,又正當理由之定義範圍過廣,實難以標準及態樣界定。
四、為使企業留才,增進員工向心力,應支持與鼓勵企業提供員工家庭照顧措施等為導向,推動優於法令之友善勞動環境,促進勞工福祉,協助勞工紓緩工作與家庭生活衝突之壓力,使勞工安心效率工作,創造勞資雙贏,爰刪除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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