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處務規程」第九條及第十一條條文與「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編制表」,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處務規程第九條、第十一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本所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九條 本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配合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之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規定,將「會計員」修正為「主計員」。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為規範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爰增訂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