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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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僑民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僑團登記、聯繫與資料之管理及維護。 二、僑社節慶活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 三、海外華僑文教服務中心之督導。 四、僑民糾紛之調處、權益之維護及優良事蹟獎勵。 五、華裔專業青年之邀訪、輔導及培訓。 六、僑務委員及僑務榮譽職人員之遴聘。 七、僑民之接待服務及機場僑民服務站之設置。 八、國內社團涉及僑務之聯繫服務及協助。 九、其他有關僑民工作事項。 | 第七條 僑民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僑團登記、聯繫與資料之管理及維護。 二、僑社節慶活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 三、海外華僑文教服務中心之督導。 四、僑民糾紛之調處、權益之維護及優良事蹟獎勵。 五、華裔專業青年之邀訪、輔導及培訓。 六、僑務委員及僑務榮譽職人員之遴聘。 七、僑民之接待服務及機場僑民服務站之設置。 八、其他有關僑民工作事項。 |
一、修正僑民處職掌事項。
二、鑒於國內社團社及僑務之聯繫服務及協助,實務運作時與海外僑團均有關聯,基於事權統一,上開業務宜由僑民處辦理,爰將該項業務由秘書室調整至僑民處,現行條文第十一條第三款之「國內社團涉及僑務之聯繫服務及協助」,配合修正移列至本條第八款,原第八款規定遞移至第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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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文書及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工作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處、室事項。 | 第十一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文書及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國內社團涉及僑務之聯繫服務及協助。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工作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處、室事項。 |
一、修正秘書室職掌事項。
二、配合僑民處與秘書室業務調整,現行條文第三款「國內社團涉及僑務之聯繫服務及協助」之規定,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七條第八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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