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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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總處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四科辦事。 二、組編人力處,分五科辦事。 三、培訓考用處,分五科辦事。 四、給與福利處,分四科辦事。 五、人事資訊處,分四科辦事。 六、秘書室,分五科辦事。 七、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八、政風室。 九、主計室,分三科辦事。 | 第五條 總處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四科辦事。 二、組編人力處,分六科辦事。 三、培訓考用處,分四科辦事。 四、給與福利處,分四科辦事。 五、人事資訊處,分四科辦事。 六、秘書室,分五科辦事。 七、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八、政風室。 九、主計室,分三科辦事。 |
配合組編人力處任免業務移入培訓考用處,組編人力處減列一科,培訓考用處增設一科,爰修正第二款及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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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人事行政業務之策略規劃及政策研究發展。 二、總處施政計畫與工作報告之彙編及管制考核。 三、綜合性人事法制業務之研究建議。 四、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各級人事機構設置、變更之擬議。 五、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各級人事機構人事人員之派免、遷調、考核、獎懲、訓練及進修規劃。 六、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工友(含技工、駕駛)之服務、待遇、考核、退休及撫卹事項之規劃及擬議。 七、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 第六條 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人事行政業務之策略規劃及政策研究發展。 二、總處施政計畫與工作報告之彙編及管制考核。 三、綜合性人事法制業務之研究建議。 四、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各級人事機構設置、變更之擬議。 五、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各級人事機構人事人員之派免、遷調、考核、獎懲、訓練及進修規劃。 六、行政法人法令之研擬及解釋。 七、行政院主管行政法人組織之研析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
配合組編人力處掌理之「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工友(含技工、駕駛)之服務、待遇、考核、退休及撫卹事項之規劃及擬議」事項移由綜合規劃處辦理,將現行第七條第八款移列本條第六款;綜合規劃處掌理之「行政法人法令之研擬及解釋」及「行政院主管行政法人組織之研析及推動」事項移由組編人力處辦理,爰將現行第六款及第七款移列第七條第七款及第八款。至現行第八款遞移為第七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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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組編人力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中央行政機關組織管理法令之研擬及解釋。 二、行政院所屬機關組織結構、單位設置之研析及推動。 三、行政院所屬機關組織法規制(訂)定、修正案件之審議。 四、中央機關員額管理法令之研擬及解釋。 五、機關員額管理之規劃、推動、監督及審議。 六、中央機關組織與員額評鑑之研析及推動。 七、行政法人法令之研擬及解釋。 八、行政院主管行政法人組織之研析及推動。 九、行政院所屬機關委外人力及臨時人員管理之研究建議及規劃執行。 十、其他有關組編人力事項。 | 第七條 組編人力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中央行政機關組織管理法令之研擬及解釋。 二、行政院所屬機關組織結構、單位設置之研析及推動。 三、行政院所屬機關組織法規制(訂)定、修正案件之審議。 四、中央機關員額管理法令之研擬及解釋。 五、機關員額管理之規劃、推動、監督及審議。 六、中央機關組織與員額評鑑之研析及推動。 七、行政院所屬機關委外人力及臨時人員管理之研究建議及規劃執行。 八、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工友(含技工、駕駛)之服務、待遇、考核、退休及撫卹事項之規劃及擬議。 九、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任免、級俸與陞遷之規劃及執行,與行政院所屬機關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派免、遷調;國營事業機構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政府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遴選等案件之核復。 十、其他有關組編人力事項。 |
一、配合組編人力處與綜合規劃處間業務調整,將現行第六條第六款及第七款移列本條第七款及第八款;現行第八款移列第六條第六款。至現行第七款遞移為第九款。
二、組編人力處掌理之「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任免、級俸與陞遷之規劃及執行,與行政院所屬機關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派免、遷調;國營事業機構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政府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遴選等案件之核復。」事項移由培訓考用處辦理,爰將現行第九款移列第八條第十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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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培訓考用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訓練、進修與在職培訓發展政策之統籌規劃、計畫擬訂、研究建議及推動。 二、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數位學習與終身學習之政策規劃、研究建議及單一簽入機制之規劃及推動。 三、行政院所屬訓練機構及地方訓練機構之評鑑輔導、資源合作及協調。 四、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國內外培訓發展、友好互訪與國際合作交流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五、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培訓發展之需求、績效評估與評鑑;中高階公務人才培訓資料庫建置與人才管理培訓發展制度之規劃及執行。 六、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考試用人計畫、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作業之規劃及執行。 七、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之考績、考成、考核、獎懲法制事項之研究建議及執行規劃。 八、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之表揚、激勵、懲處、停職、復職、免職之規劃及擬議。 九、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服務、差勤之研究建議與辦公時間之規劃及擬議。 十、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任免、級俸與陞遷之規劃及執行,與行政院所屬機關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派免、遷調;國營事業機構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政府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遴選等案件之核復。 十一、其他有關培訓考用事項。 | 第八條 培訓考用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訓練、進修與在職培訓發展政策之統籌規劃、計畫擬訂、研究建議及推動。 二、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數位學習與終身學習之政策規劃、研究建議及單一簽入機制之規劃及推動。 三、行政院所屬訓練機構及地方訓練機構之評鑑輔導、資源合作及協調。 四、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國內外培訓發展、友好互訪與國際合作交流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五、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培訓發展之需求、績效評估與評鑑;中高階公務人才培訓資料庫建置與人才管理培訓發展制度之規劃及執行。 六、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考試用人計畫、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作業之規劃及執行。 七、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之考績、考成、考核、獎懲法制事項之研究建議及執行規劃。 八、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之表揚、激勵、懲處、停職、復職、免職之規劃及擬議。 九、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服務、差勤之研究建議與辦公時間之規劃及擬議。 十、其他有關培訓考用事項。 |
配合培訓考用處與組編人力處間業務調整,將現行第七條第九款移列本條第十款,現行第十款遞移為第十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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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施行;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第十七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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