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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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條 國營事業人員進用之迴避,準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國營事業之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以及由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之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其人員進用之迴避,亦準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 第三十七條 國營事業人員進用之迴避,準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
國營事業之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及由政府直接、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之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其人員進用之迴避,亦準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經理人不得任用三親等以內血親及姻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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