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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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破產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前條公告,應黏貼於法院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及法院網站。 第十三條 前條公告,應黏貼於法院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及新聞紙;如該法院管轄區域內無公報、新聞紙者,應併黏貼於商會或其他相當之處所。
一、以法院網站之電子公告取代刊登新聞紙。 二、目前各法院均設有網站,刪除後段黏貼於商會或其他相當之處所等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