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三條、第七條、第十三條條文及第四條附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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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三條、第七條、第十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為簡化並加速入境旅客隨身行李物品之查驗,得視實際需要對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實施紅綠線或其他經海關核准方式辦理通關作業。 第三條 為簡化並加速入境旅客隨身行李物品之查驗,得視實際需要對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實施紅綠線通關作業。
現行條文對入境旅客隨身行李物品受理申報查驗方式,係採紅綠線通關作業,惟實務執行上,尚有於船舶或飛機上罹患急(重)症之旅客轉送回國就醫申請由船邊或機坪通關,或有依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授權訂定國際機場禮遇作業辦法第二條第四款核准商務禮遇之旅客,未實施紅綠線通關作業,採行其他經海關核准方式通關,為全法據及契合實務,爰修正相關規定。
第七條 入境旅客於入境時,其行李物品品目、數量合於第十一條免稅規定且無其他應申報事項者,得免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得經綠線檯通關。 入境旅客攜帶管制或限制輸入之行李物品,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紅線檯查驗通關: 一、攜帶菸、酒或其他行李物品逾第十一條免稅規定者。 二、攜帶外幣現鈔總值逾等值美幣一萬元者。 三、攜帶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逾等值美幣一萬元者。 四、攜帶新臺幣逾十萬元者。 五、攜帶黃金價值逾美幣二萬元者。 六、攜帶人民幣逾二萬元者,超過部分,入境旅客應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 七、攜帶水產品及動植物類產品者。 八、有不隨身行李者。 九、有其他不符合免稅規定或須申報事項或依規定不得免驗通關者。 入境旅客對其所攜帶行李物品可否經由綠線檯通關有疑義時,應經由紅線檯通關。 經由綠線檯或經海關依第三條規定核准通關之旅客,海關認為必要時得予檢查,除於海關指定查驗前主動申報或對於應否申報有疑義向檢查關員洽詢並主動補申報者外,海關不再受理任何方式之申報。如經查獲攜有應稅、管制、限制輸入物品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匿不申報或規避檢查者,依海關緝私條例或其他法律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入境旅客於入境時,其行李物品品目、數量合於第十一條免稅規定且無其他應申報事項者,得免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得經綠線檯通關。 入境旅客攜帶管制或限制輸入之行李物品,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紅線檯查驗通關: 一、攜帶菸、酒或其他行李物品逾第十一條免稅規定者。 二、攜帶外幣現鈔總值逾等值美幣一萬元者。 三、攜帶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逾等值美幣一萬元者。 四、攜帶新臺幣逾十萬元者。 五、攜帶黃金價值逾美幣二萬元者。 六、攜帶人民幣逾二萬元者,超過部分,入境旅客應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 七、攜帶水產品及動植物類產品者。 八、有不隨身行李者。 九、有其他不符合免稅規定或須申報事項或依規定不得免驗通關者。 入境旅客對其所攜帶行李物品可否經由綠線檯通關有疑義時,應經由紅線檯通關。 經由綠線檯通關之旅客,海關認為必要時得予檢查,除於海關指定查驗前主動申報或對於應否申報有疑義向檢查關員洽詢並主動補申報者外,海關不再受理任何方式之申報。如經查獲攜有應稅、管制、限制輸入物品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匿不申報或規避檢查者,依海關緝私條例或其他法律相關規定辦理。
罹患急(重)症等具特殊原因無法實施紅綠線通關作業之入境旅客,其隨身行李物品雖得採行其他經海關核准方式辦理,惟相關申報義務與法律規範應與一般旅客相同,爰修正第四項規定,明文採行其他經海關核准方式辦理通關之入境旅客,亦應負申報義務及違反者應同受法律規範,以臻明確。
第十三條 應徵關稅之行李物品,其完稅價格應依關稅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六條規定核定。 如依關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核定其完稅價格時,海關得參照下列價格資料核估之: 一、財政部關務署蒐集之合理價格資料。 二、根據國內市價合理折算之價格資料。 三、納稅義務人提供之參考價格資料。 第十三條 應徵關稅之行李物品,其完稅價格應依關稅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六條規定核定。 如依關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核定其完稅價格時,海關得參照下列價格資料核估之: 一、財政部關稅總局蒐集之合理價格資料。 二、根據國內市價合理折算之價格資料。 三、納稅義務人提供之參考價格資料。
配合組織名稱異動,爰將第二項第一款「關稅總局」修正為「關務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