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合格證書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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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合格證書規費收費標準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四十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五十五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五十六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法源依據。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指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人員。 本標準適用範圍。
第三條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合格證書者,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 本標準對於合格證書之核發、換發或補發,應繳納行政規費,其額度經檢討為新臺幣一千元。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