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定條文 | 說明 |
|---|---|
| 第一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四十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五十五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五十六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法源依據。 |
|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指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人員。 | 本標準適用範圍。 |
| 第三條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合格證書者,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 | 本標準對於合格證書之核發、換發或補發,應繳納行政規費,其額度經檢討為新臺幣一千元。 |
|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