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怡潔
陳怡潔
徐榛蔚
徐榛蔚
連署人
徐志榮
徐志榮
鄭寶清
鄭寶清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林麗蟬
林麗蟬
柯志恩
柯志恩
馬文君
馬文君
林德福
林德福
吳志揚
吳志揚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張麗善
張麗善
楊鎮浯
楊鎮浯
余宛如
余宛如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李彥秀
李彥秀
羅明才
羅明才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亡而逃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受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本條肇事逃逸罪之立法目的,是希望民眾在肇事後能立即協助傷者就醫,然因政府提高酒駕肇事刑責,讓人產生酒駕肇事先逃逸反而罪刑較低之心態,此一狀況以與原本立法目的相違背,也使受害民眾,恐無法在第一時間獲得救治。 二、根據法務部之統計資料顯示,102年因肇事逃逸遭起訴案件計有4,267件、103年降為4,035件、104年則又提高至4,059件,另再根據警政署統計資料,100年至102年我國每年平均肇事逃逸案件數為3,766件,而103年至104年,平均肇事逃逸案件數則提高到3,989件,顯見我國在102年提高肇事逃逸刑責後,不但未讓肇事逃逸案件減少,反而有增加之跡象。 三、為改正前述情形,爰提案修正本條文,將駕車肇事致人死亡而逃逸者之刑責,提高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駕車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則等同酒駕致人重傷之刑責,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