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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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圖書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依圖書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規定「圖書館之設立、組織、專業人員資格條件、經費、館藏發展、館舍設備、營運管理、服務推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明定本標準之法源依據。
第二條 圖書館分類如下: 一、國家圖書館。 二、公共圖書館: (一)公立公共圖書館: 1.國立圖書館。 2.直轄市立圖書館。 3.縣(市)立圖書館。 4.鄉(鎮、市)立圖書館。 5.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圖書館。 (二)私立公共圖書館:個人、法人或團體設立之圖書館。 三、大專校院圖書館: (一)大學圖書館。 (二)專科學校圖書館。 四、中小學圖書館: (一)高級中等學校圖書館。 (二)國民中學圖書館。 (三)國民小學圖書館。 五、專門圖書館: (一)公立專門圖書館:由政府機關(構)、公法人所設立之圖書館。 (二)私立專門圖書館:個人、私法人或團體設立之圖書館。 一、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圖書館依其設立機關(構)、服務對象及設立宗旨,分類如下:一、國家圖書館……二、公共圖書館……三、大專校院圖書館……四、中小學圖書館……五、專門圖書館……」,爰分款明定圖書館之分類。 二、第二款第一目,公立公共圖書館由中央政府設立者為國立圖書館;地方政府設立者,依地方制度法對地方自治團體之分類,分為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另考量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爰明定公立公共圖書館包括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圖書館。 三、第三款及第四款,有關軍警校院之圖書館依軍事教育條例及內政部組織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爰無需依本標準設立及營運。
第三條 圖書館之設立及組織基準,規定如附表一。 明定圖書館之設立、組織基準,規定如附表一。
第四條 圖書館至少應置專業人員一人,且專業人員占圖書館工作人員之比率如下: 一、國家圖書館:四分之三。 二、公共圖書館:三分之一。 三、大學圖書館:三分之二。 四、專科學校圖書館:二分之一。 五、高級中等學校圖書館:三分之一。 六、國民中學圖書館、國民小學圖書館:三分之一。 七、專門圖書館:四分之一。 依實務運作需求,分款明定各類圖書館專業人員占圖書館工作人員之比率;另考量圖書館可能有人數較少之情形,爰於序文明定圖書館至少應置一名圖書館專業人員。
第五條 圖書館專業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大學圖書資訊系、所或相關系、所畢業;或有圖書館專門學科論著經公開出版者。 二、具公務人員圖書資訊管理職系任用資格。 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進用之具國內外圖書資訊、人文社會相關科系、所及學位學程碩士以上畢業資格者。 四、曾修習政府機關(構)、大專校院、圖書館及圖書館相關法人團體辦理之圖書資訊學課程二十學分或三百二十小時以上者。 五、具三年以上圖書館專業工作經驗者。 國民中學圖書館及國民小學圖書館如無前項資格人員,得由曾修習圖書資訊或閱讀推動相關專業課程者擔任專業人員。 前二項專業人員,每年應接受二十小時以上之專業訓練。 一、第一項,參考現行圖書館專業人員資格認定之條件,並考量實務運作需求,爰於第一項明定圖書館專業人員資格條件;又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圖書館相關法人團體,指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圖書館相關法人團體。 二、考量國民中學圖書館及國民小學圖書館服務對象及規模,與其他圖書館不盡相同,從而有放寬擔任國民中學圖書館及國民小學圖書館專業人員之資格條件之必要,爰於第二項予以明定。 三、第三項明定圖書館專業人員每年應接受二十小時以上之專業訓練。
第六條 圖書館購置圖書資訊之經費,以不低於下列比率為原則: 一、國家圖書館:占圖書館年度預算百分之十五。 二、公共圖書館:占圖書館年度預算百分之十五。 三、大學圖書館:占圖書館年度預算百分之十五。 四、專科學校圖書館:占圖書館年度預算百分之十五。 五、高級中等學校圖書館: (一)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占教學設備費百分之十五。 (二)其餘類型高級中等學校:占教學設備費百分之七。 六、國民中學圖書館、國民小學圖書館:占教學設備費百分之十。 七、專門圖書館:占圖書館年度預算百分之二十。 前項圖書館年度預算包括各項業務支出費用及財產購置費用。但不包括人事費及新建館舍之經費。 一、參考目前各類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及美、英、日等國家各類圖書館購置圖書資訊之經費,並考量各類圖書館實務運作之現況及需求,爰於第一項分款明定各類圖書館購置圖書資訊之經費應占之比率。 二、參考圖書館之預算現況及考量不同類別、不同層級之圖書館差異,圖書館年度預算包括各項業務支出費用及財產購置費用,惟不包括人事費及新建館舍之經費,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第七條 圖書館圖書資訊之選擇及採訪,應符合圖書館設置目的,並配合社區環境特性、校務發展或專門性資訊服務之需要,訂定館藏發展政策。 前項館藏發展政策,應包括各類型圖書資訊之蒐藏範圍、徵集工具、採訪分級、館藏評鑑及維護等項目。 圖書館應邀請使用者代表參與選書機制及館藏發展政策之訂定,並公告周知。 一、第一項,明定圖書館應訂定館藏發展政策;又所稱「圖書資訊之選擇」,指由眾多資訊圖書資源中挑選適合圖書館之圖書資訊,以便蒐藏之過程;所稱「圖書資訊之採訪」,指透過訂購、贈送或交換等方式將所選擇之圖書資訊納入館藏之工作,併予敘明。 二、第二項,明定館藏發展政策之內容應包括各類型圖書資訊之蒐藏範圍、徵集工具、採訪分級、館藏評鑑及維護等項目,俾資明確。 三、第三項,明定選書機制及館藏發展政策之訂定,應邀請使用者代表參與,以廣徵意見。
第八條 圖書館館藏發展基準,規定如附表二。 圖書館應定期辦理館藏清點,其每年在不超過館藏量百分之三範圍內,得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報廢。 一、第一項,明定圖書館館藏發展基準規定如附表二。 二、第二項,為使館藏發展能更配合圖書館及讀者需求,爰明定圖書館應定期辦理清點及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報廢。
第九條 圖書館宜建於交通便利、校園適當之地點或機關(構)合宜之空間;其建築及設備應配合業務需要、善用資訊科技、應用通用設計原則,並考量未來長期之發展。 圖書館館內空間之分配,應滿足典藏、服務及行政工作等需求。 圖書館建築設備,應參考公共圖書館建築設備之國家標準,並考量特殊讀者之需求。 圖書館館舍設備基準,規定如附表三。 一、第一項,明定公共圖書館館舍宜建於交通便利之地點,各級學校圖書館宜建於校園內適當地點,專門圖書館宜建於機關(構)內合宜之空間。 二、第二項,明定圖書館館舍內部空間分配。 三、第三項,明定圖書館建築設備應參考國家標準(CNS13612)。 四、第四項,明定圖書館館舍設備基準,規定如附表三。
第十條 公立公共圖書館基本館舍開放時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圖書館每週至少開放五十六小時。 二、鄉(鎮、市)立圖書館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圖書館每週至少開放四十八小時。 三、週六或週日至少開放一日;午間或夜間應至少開放一時段。 公立公共圖書館如因所在位置、人力或讀者需求等因素,經主管機關同意,開放時間得不依前項規定辦理。 一、第一項明定公立公共圖書館最低開放時數;又所稱「午間」指十二時至十三時;所稱「夜間」應包括十八時至十九時。 二、考量部分公立公共圖書館所在位置及人力、讀者需求等因素須有不同開放時間之安排,爰於第二項明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公立公共圖書館開放時間得不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圖書館應就營運管理事項研訂中程發展及年度工作計畫,並每年至少辦理一次績效考評及滿意度調查。 明定圖書館營運管理應研訂中程發展及年度工作計畫,並定期辦理服務績效考評及滿意度調查。
第十二條 圖書館應注重公共關係、社會服務、閱讀推廣等工作,並結合社會資源,協助館務發展。 明定圖書館之服務推廣,應結合內外資源,協助館務發展。
第十三條 公立公共圖書館及各級學校圖書館之館藏量,應於本標準發布日起五年內符合附表二之規定。 本標準發布後規劃興建圖書館之面積,應符合附表三之基準。 一、為考量各類圖書館之現況及編列經費時程之需要,爰於第一項明定公立公共圖書館及各級學校圖書館,應於本標準發布後五年內符合本標準館藏基準之規定。 二、為考量目前已設立之各類圖書館不易擴充館舍面積,爰於第二項明定館舍面積之規定適用於本標準訂定發布後新設之圖書館。
第十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明定本標準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