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本準則依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本準則訂定依據。 |
| 第二條 再生水費計算公式如下:平均單位再生水費(新臺幣元/立方公尺)=(開發營運成本+合理利潤+各項賦稅)(新臺幣元)/售水量(立方公尺)。 |
再生水費計算公式架構及組成因子。 |
| 第三條 前條所稱開發營運成本,指經營再生水事業之下列各款支出項目:
一、原水費用:自取引廢(污)水或放流水輸送至水處理設施進水口所發生之各項費用。
二、水處理費用:自水處理設施進水口至出水口為處理水質所發生之各項費用。
三、供水費用:自水處理設施出水口輸送再生水所發生之各項費用。
四、業務費用:業務部門所發生或攤計之各項費用。
五、管理費用:管理部門所發生或攤計之各項費用。
六、其他營業費用:包括研究發展、員工訓練、其他環保支出等費用。
前項各款支出項目,應加計營運發展需要及物價變動因素推算之。 |
一、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費用,主要包含取引廢(污)水或放流水之取水構造物、水處理設施、供水設施、營管設施及相關附屬設施之土建、機電等工程建設費,依設施耐用年限每年應分攤折舊費用;以及維持各設施功能正常運轉之操作維護費用,包含維修、更新、藥品、耗材及消耗品、自來水及其他水源、電力及其他能源等費用。
二、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費用,係包含經營再生水事業相關之業務、管銷、人事、保險等其他費用。
三、考量再生水經營業屬較長時間始得攤提回收之投資事業,爰參考自來水水價計算公式及詳細項目規定,於第二項賦予其各款支出項目加計營運發展需要及物價變動之依據。 |
| 第四條 第二條所稱合理利潤,指資產重估後之業主權益乘投資報酬率。
前項投資報酬率定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九,但得依當地通行利率、利潤率彈性調整之。 |
參考自來水水價計算公式及詳細項目規定,明定再生水經營業合理利潤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九範圍,以保障再生水經營業營運合理利潤及用水人權益,並考量當地通行利率、利潤率得調整之彈性空間。 |
| 第五條 第二條所稱各項賦稅,指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
再生水水費計算公式之各項賦稅定義。 |
| 第六條 第二條所稱售水量,指再生水經營業預定供應水量。 |
再生水水費計算公式之售水量定義。 |
| 第七條 再生水經營業為維持連續足夠之水壓及水量予用戶使用,得依用戶水量、配水管徑大小、基本營運維持需要,訂定各口徑基本費,並依第二條計算公式,按實際用水量採分段(級)費率計收水費。 |
一、明定再生水經營業得依實際供水情況,收取基本費及流動費。
二、再生水經營業為經常維持足夠水壓及水量以供用戶隨時使用,需支付基本營運維持所需之人事費、維護費、折舊、利息等費用,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參考現行自來水費收費機制,再生水經營業得依用戶水量、配水管徑大小、基本營運維持費用由用戶負擔基本費。
三、再生水開發成本及供水單位成本隨量而有不同,再生水經營業得依據第二條公式,另依實際用水量採分段(級)費率計收水費。 |
| 第八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
本準則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