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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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勞動部。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改制為勞動部,爰將主管機關修正為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