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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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衛星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第二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應於該事業取得執照屆滿三年起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第一年至第三年之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及申設或換照時所附應改善事項、行政處分附款、承諾事項或行政指導之執行情形。 經營二個以上頻道之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及境外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應以每頻道為單位,分別向主管機關提出前項資料。 一、應受評鑑事業,應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於該事業取得執照屆滿三年起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及申設或前次換照等相關事項之執行情形。 二、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及境外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經營二個以上頻道者,應以頻道為單位,分別向主管機關提送營運計畫執行報告。
第三條 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以下簡稱直播衛星事業)及境外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以下簡稱境外直播衛星事業)之營運計畫執行報告,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市場定位與頻道規畫之執行情形。 二、內部控管機制與自律組織運作之執行情形。 三、財務結構與收費標準。 四、公司組織與人員訓練之執行情形。 五、客服部門編制與意見處理之執行情形。 前項營運計畫執行報告應依附表一所載之指定細項撰寫,並檢附佐證資料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直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直播衛星事業之營運計畫執行報告應包括項目,應依指定細項撰寫並檢送指定之文件,俾利主管機關審議。
第四條 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以下簡稱節目供應事業)及境外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以下簡稱境外節目供應事業)之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其頻道屬性為一般頻道,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頻道經營理念與節目編排之執行情形。 二、內部控管機制與自律組織運作之執行情形。 三、財務狀況。 四、客服部門編制與意見處理之執行情形。 五、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前項營運計畫執行報告應依附表二所載之指定細項撰寫,並檢附佐證資料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及境外節目供應事業,其節目屬性為一般頻道者之營運計畫執行報告應包括項目,應依指定細項撰寫並檢送指定之文件,俾利主管機關審議。
第五條 節目供應事業及境外節目供應事業之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其頻道屬性為購物頻道者,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頻道經營與內容編排之執行情形。 二、內部控管機制與自律組織運作之執行情形。 三、財務狀況。 四、客服部門編制與意見處理之執行情形。 五、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前項營運計畫執行報告應依附表三所載之指定細項撰寫,並檢附佐證資料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及境外節目供應事業,其節目屬性為購物頻道者之營運計畫執行報告應包括項目,應依指定細項撰寫並檢送指定之文件,俾利主管機關審議。
第六條 主管機關應召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評鑑諮詢會議審查評鑑案件並提供諮詢意見。 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評鑑案件,明定主管機關應召開諮詢會議進行審議,以符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為審議下列事項,應召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提供諮詢意見」。
第七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提出之營運計畫執行報告,有記載不全或文件不全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逕依既有資料進行評鑑。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受評鑑事業,倘其營運計畫執行報告資料未齊備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及後續之處理。
第八條 直播衛星事業及境外直播衛星事業之評鑑,應依下列審查項目審查: 一、市場定位與頻道規畫之執行情形。 二、內部控管機制與自律組織運作之執行情形。 三、財務結構與收費標準。 四、公司組織與人員訓練之執行情形。 五、客服部門編制與意見處理之執行情形。 前項第二款經評分低於六十分者,其評鑑為不合格,應令其限期改正;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五款均經評分低於六十分者,亦同。 一、直播衛星事業及境外直播衛星事業之評鑑,應依明確之審查項目及評分基準審查。 二、明定營運計畫執行報告,經評鑑為不合格,並令其限期改正之情形。 三、有關如何認定內部控管機制與自律組織運作不健全或未落實之標準,於評鑑表另訂之。
第九條 節目供應事業及境外節目供應事業之評鑑,其頻道屬性為一般頻道者,應依下列審查項目審查: 一、頻道經營理念與節目編排之執行情形。 二、內部控管機制與自律組織運作之執行情形。 三、財務狀況。 四、客服部門編制與意見處理之執行情形。 五、其他事項之執行情形。 前項第二款經評分低於六十分者,其評鑑為不合格,應令其限期改正;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五款均經評分低於六十分者,亦同。 一、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及境外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評鑑,頻道屬性為一般頻道者,應依明確之審查項目及評分基準審查。 二、明定營運計畫執行報告,經評鑑為不合格,並令其限期改正之情形。 三、有關如何認定內部控管機制與自律組織運作不健全或未落實之標準,於評鑑表另訂之。
第十條 節目供應事業及境外節目供應事業之評鑑,其頻道屬性為購物頻道者,應依下列審查項目審查: 一、頻道經營與內容編排之執行情形。 二、內部控管機制與自律組織運作之執行情形。 三、財務狀況。 四、客服部門編制與意見處理之執行情形。 五、其他事項之執行情形。 前項第二款經評分低於六十分者,其評鑑為不合格,應令其限期改正;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五款均經評分低於六十分者,亦同。 一、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及境外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評鑑,頻道屬性為購物頻道者,應依明確之審查項目及評分基準審查。 二、明定營運計畫執行報告,經評鑑為不合格,並令其限期改正之情形。 三、有關如何認定內部控管機制與自律組織運作不健全或未落實之標準,於評鑑表另訂之。
第十一條 直播衛星事業及境外直播衛星事業之營運計畫執行情形有下列之一者,其評鑑為不合格,並令其限期改正: 一、有委託他人經營或將執照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之情形。 二、有重大營運不當,致損害訂戶或視聽眾權益之情事或有損害之虞。 直播衛星事業及境外直播衛星事業之營運計畫執行情形,經評鑑為不合格,且其不合格事由屬無法改正者,應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照。 明定直播衛星事業及境外直播衛星事業之營運計畫執行報告,經評鑑為不合格,並應令其限期改正之情形。其不合格事由如屬無法改正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照。
第十二條 節目供應事業及境外節目供應事業,頻道屬性為一般頻道,其營運計畫執行情形有下列之一者,其評鑑為不合格,並令其限期改正: 一、本國節目播出比率未符合申設或換照營運計畫之規畫。 二、有委託他人經營或將執照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之情形。 三、有重大營運不當,致損害訂戶或視聽眾權益之情事或有損害之虞。 節目供應事業及境外節目供應事業之頻道屬性為一般頻道,其營運計畫執行情形經評鑑為不合格,且其不合格事由屬無法改正者,應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照。 明定節目供應事業及境外節目供應事業,頻道屬性為一般頻道之營運計畫執行報告,經評鑑為不合格,並應令其限期改正之情形。其不合格事由如屬無法改正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照。
第十三條 節目供應事業及境外節目供應事業,頻道屬性為購物頻道,其營運計畫執行情形有下列之一者,其評鑑為不合格,並令其限期改正: 一、有委託他人經營或將執照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之情形。 二、有重大營運不當,致損害訂戶或視聽眾權益之情事或有損害之虞。 節目供應事業及境外節目供應事業之頻道屬性為購物頻道,其營運計畫執行情形經評鑑為不合格,且其不合格事由屬無法改正者,應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照。 明定節目供應事業及境外節目供應事業,頻道屬性為購物頻道之營運計畫執行報告,經評鑑為不合格,並應令其限期改正之情形。其不合格事由如屬無法改正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照。
第十四條 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評鑑程序、審查項目、評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辦法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規定。 依本法第六十四條準用第十七條之規定,明定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評鑑程序、審查項目、評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規定。
第十五條 地方頻道之評鑑,應由主管機關提供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及受評鑑期間受裁處違規紀錄送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初評並提出意見。 地方頻道之營運計畫執行情形,如未符合指定區域內民眾利益及需求者,其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為不合格之初評意見。 主管機關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初評意見作成評鑑處分。 一、明定地方頻道之評鑑宜由地方政府積極參與,惟鑒於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本會為(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工作之主管機關,故先由所屬地方政府辦理該類頻道初評,並依本會提供之營運報告資料及受裁處紀錄提供意見以利本會辦理複評,爰訂定第一項。 二、明定本會辦理複評之重點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範意旨應置於是否符合指定區域內民眾之需求。如其營運計畫執行情形,未能符合民眾利益及需求者,其所屬地方政府得為不合格之初評意見。 三、主管機關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初評意見作成評鑑處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