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及「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編組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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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規程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規程訂定之法源。
第二條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本條例所定之其他事項。 本會之任務。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任期四年,由行政院院長派(聘)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委員出缺時,行政院院長應於一個月內依前項程序派(聘)之,繼任者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 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之組成。
第四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由相關機關人員借調;置組長三人、人事管理員一人、主計員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本會幕僚作業,由相關機關人員調兼,必要時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各相關機關並應指派專人負責協調、連繫事宜。 本會主任秘書、組長、人事管理員、主計員及工作人員之組成及權責。
第五條 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之外,依據法律公正獨立行使職權,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後,由行政院院長解除其職務。 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依法公正獨立行使職權。
第六條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除或解除其職務: 一、死亡或因罹患疾病致不能執行職務。 二、辭職。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五、因刑事案件受羈押或經起訴。 免除委員職務之條件。
第七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克出席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會議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所為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二、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委員會議之運作。
第八條 本會主任秘書得視實際需要召集工作會議,協調相關機關推動本會掌理事項。 工作會議之召集。
第九條 本會設調查一組、調查二組及行政組。 本會各內部單位名稱。
第十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及工作人員之員額,另以編組表定之。 本會各職稱及工作人員員額另以編組表定之。
第十一條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會以分層負責明細表實施分層負責制度。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