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啟臣
江啟臣
連署人
徐志榮
徐志榮
黃昭順
黃昭順
顏寬恒
顏寬恒
馬文君
馬文君
許毓仁
許毓仁
吳志揚
吳志揚
林為洲
林為洲
蔣萬安
蔣萬安
陳雪生
陳雪生
李彥秀
李彥秀
柯志恩
柯志恩
孔文吉
孔文吉
賴士葆
賴士葆
王惠美
王惠美
曾銘宗
曾銘宗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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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明才
羅明才
楊鎮浯
楊鎮浯
費鴻泰
費鴻泰
張麗善
張麗善
徐榛蔚
徐榛蔚
蔣乃辛
蔣乃辛
陳宜民
陳宜民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 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或妨害救護運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本條新增。 二、根據衛福部統計,通報醫療暴力事件幾乎是每兩天會發生1.6件,每年約200件左右,致使醫療人員每天工作暴露在暴力事件之陰影中。雖然醫療法第24條及第106條曾於民國103年修正,但國內醫院暴力行為實際遭裁罰比例嚴重偏低,對醫療人員本身,及在醫療場所之病患、從業人員,亦有所不足。爰增訂本條第一項。 三、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醫療行為之進行,更為社會大眾所無法接受,爰訂第二項,對該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