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工業管線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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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
misq

工業管線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訂定之依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業管線災害潛勢資料,指基於環境、地質、地形、設施設備、運送物質、災害紀錄及其他相關基本資料,分析可能發生工業管線災害之相關資料。 考量工業管線災害特性訂定工業管線災害潛勢資料之定義。
第三條 有關工業管線災害潛勢資料,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蒐集及彙整分析,並建立工業管線災害潛勢資料庫,依法公開。 前項資料之蒐集及彙整分析,必要時,應實地調查分析或專案委託研究,並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組成審查小組,予以審定。 一、訂定擬公開潛勢資料之審定及公開作業程序。 二、災害潛勢資料之公開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工業管線災害潛勢資料應每年進行檢討,並依前條規定審定後進行資料庫更新;必要時,得隨時更新。 一、明定工業管線災害潛勢資料及資料庫之更新程序。 二、「必要時」係指重大災害發生時等資料已有變更之情形。
第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