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行政院處務規程」第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二十八條條文及「行政院編制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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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處務規程第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二十八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本院設下列處、會、辦公室: 一、綜合業務處,分五科辦事。 二、內政衛福勞動處,分四科辦事。 三、外交國防法務處,分三科辦事。 四、交通環境資源處,分四科辦事。 五、財政主計金融處,分二科辦事。 六、經濟能源農業處,分三科辦事。 七、教育科學文化處,分三科辦事。 八、消費者保護處,分四科辦事。 九、性別平等處,分四科辦事。 十、新聞傳播處,分六科辦事。 十一、資通安全處,分二科辦事。 十二、國土安全辦公室,分二科辦事。 十三、災害防救辦公室,分五科辦事。 十四、法規會,分八科辦事。 十五、公共關係處,分四科辦事。 十六、秘書處,分六科辦事。 十七、人事處,分二科辦事。 十八、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十九、主計處,分二科辦事。 二十、資訊處,分二科辦事。 第七條 本院設下列處、會、辦公室: 一、綜合業務處,分五科辦事。 二、內政衛福勞動處,分四科辦事。 三、外交國防法務處,分三科辦事。 四、交通環境資源處,分四科辦事。 五、財政主計金融處,分二科辦事。 六、經濟能源農業處,分三科辦事。 七、教育科學文化處,分三科辦事。 八、消費者保護處,分四科辦事。 九、性別平等處,分四科辦事。 十、新聞傳播處,分六科辦事。 十一、國土安全辦公室,分二科辦事。 十二、災害防救辦公室,分五科辦事。 十三、法規會,分八科辦事。 十四、公共關係處,分四科辦事。 十五、秘書處,分六科辦事。 十六、人事處,分二科辦事。 十七、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十八、主計處,分二科辦事。 十九、資訊處,分二科辦事。
為統籌規劃國家資通安全政策,督導各級機關推動資通安全業務,設「資通安全處」,爰增訂第十一款,其後各款款次遞移。
第十七條之一 資通安全處掌理下列事項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業務推動、督導及管考: 一、國家資通安全基本方針、政策及重大計畫。 二、國家資通安全相關法規及規範。 三、國家資通安全事件偵測及通報應變機制。 四、國家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管理機制。 五、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決議事項。 六、資通安全相關演練及稽核。 七、資通安全教育、訓練及宣導。 八、資通安全國際交流及合作。 九、其他有關資通安全業務事項。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資通安全處之業務職掌。
第二十八條 本院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一、科技會報辦公室:統籌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資源分配、重大計畫審議與管考及籌辦重大科技策略會議,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至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二、食品安全辦公室:統籌規劃食品安全政策,統合中央及地方權責機關應變處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推動重大計畫與資訊系統及辦理相關會議,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至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三、中部、南部、東部、雲嘉南區聯合服務中心:整合本院所屬機關(構)當地現有資源,以單一窗口提供各該地區民眾便捷服務,分置主任一人、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一人或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第二十八條 本院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一、科技會報辦公室:統籌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資源分配、重大計畫審議與管考及籌辦重大科技策略會議,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至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二、資通安全辦公室:統籌規劃國家資通安全政策、通報應變、重大計畫推動與管考及辦理相關會議,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三、食品安全辦公室:統籌規劃食品安全政策,統合中央及地方權責機關應變處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推動重大計畫與資訊系統及辦理相關會議,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至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四、中部、南部、東部、雲嘉南區聯合服務中心:整合本院所屬機關(構)當地現有資源,以單一窗口提供各該地區民眾便捷服務,分置主任一人、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一人或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第十一款設資通安全處,刪除現行第二款有關資通安全辦公室之規定,現行第三款、第四款移列為第二款、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