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吳琪銘
吳琪銘
邱志偉
邱志偉
黃國昌
黃國昌
楊曜
楊曜
洪宗熠
洪宗熠
連署人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黃秀芳
黃秀芳
鍾孔炤
鍾孔炤
陳明文
陳明文
高志鵬
高志鵬
陳素月
陳素月
鄭寶清
鄭寶清
尤美女
尤美女
徐永明
徐永明
何欣純
何欣純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一條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及其設施之運轉、設計與安全要求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安全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放射性廢棄物屬用過核子燃料者,其乾式貯存應採「室內金屬護箱設施」為之。 第二十一條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及其設施之運轉、設計與安全要求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安全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臺灣地狹人稠,氣候、地理環境特殊,上有強颱暴雨、下有斷層帶強震頻繁,臨海多潮、多氯侵蝕,用過核子燃料貯存應採最高規格方式安全乾式貯存。 二、落實非核家園,核電廠將陸續除役,為確保反應爐內用過核子燃料退出安全存放,應採「室內金屬護箱設施」貯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