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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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病人、陪病者以及醫療人員於醫療機構內之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致生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 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院方應主動會同警察機關協助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院方應主動會同警察機關移送該管檢察官偵辦,且院方應針對醫療暴力受害之本機構醫護人員提供相關法律資源。 |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致生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 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該管檢察官偵辦。 |
面對醫療暴力,醫療機構經常本於仁心希望受害之醫護人員不要提告且息事寧人,因此姑息並助長醫療暴力事件之發生,爰修正文字要求院方應善盡機構之責任,保護醫療現場之醫療暴力事件受害者,應主動會同警察機關查察以及提供任職於該機構之受害醫護人員適當之法律協助,以提高醫療品質,維護醫護身心安全,以及保障患者就醫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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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於死者及其首謀,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然聚眾犯前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鍰。 |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參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一百三十六條妨礙公務罪及聚眾犯之立法模式,對於糾眾妨礙醫療業務罪,加重結果犯之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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