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淑華
許淑華
連署人
楊鎮浯
楊鎮浯
徐榛蔚
徐榛蔚
林為洲
林為洲
張麗善
張麗善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費鴻泰
費鴻泰
林麗蟬
林麗蟬
曾銘宗
曾銘宗
陳超明
陳超明
吳志揚
吳志揚
許毓仁
許毓仁
黃昭順
黃昭順
蔣乃辛
蔣乃辛
柯志恩
柯志恩
王育敏
王育敏
林德福
林德福
陳宜民
陳宜民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森林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八條之一 國有或公有林地於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使用或墾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得逕予出租。 前項出租辦法由管理機關訂定之。 一、本條為新增。 二、為現有耕作者生計,新增於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有實際使用或墾用之事實,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得逕予出租。 三、新增第二項:出租辦法由管理機關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