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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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均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 | 第四條 本會職掌如下: 一、關於各種提案手續是否完備,內容是否符合本院職權之審定。 二、關於議案之合併、分類及其次序之變更。 三、關於政府提案、委員提案討論時間之分配。 四、關於政黨質詢、立法委員個人質詢時間之分配。 五、關於院會所交與議事程序有關問題之處理。 六、關於人民請願文書、形式審核、移送、函復及通知之處理。 人民請願文書,雖未標明請願,而其內容符合請願法第五條規定者,視為請願文書。 人民向其他機關請願之請願文書,其副本送本院者,送有關委員會存查。 |
民進黨黨團提案:
一、增訂第二項,現行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遞改為第三項及第四項。
二、第二項,符合提案法定要件者,均應列入院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
委員鄭運鵬等16人提案:
一、增列第二項,立法院議事處於接獲政府機關或委員提出之議案後,交由程序委員會審定,如提案手續完畢並符合本院職權,應即列案排入院會議事日程報告事項,不得刪除或緩列。
二、原第二項、第三項改列為第三項、四項。
審查會:
均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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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均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 | 第七條 本會開會時,議事處處長應列席,必要時,得邀請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列席。 |
民進黨黨團提案:
一、增訂第二項、第三項。
二、程序委員會之議事,經本院民進黨黨團持續堅持,後立法院方修正「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第五條。惟程序委員會之議事公開,本即應於「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明定之。爰增訂本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
三、程序委員會會議,現行僅有會議記錄,會議之經過及決議,並未記錄,亦無法刊登於立法院公報。爰增訂第三項,程序委員會會議之經過及決議,應詳為記錄並刊登公報,方符議事公開原則。
委員陳亭妃等21人提案:
一、增訂第二項。
二、立法院程序委員會長期排斥透過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及電視,轉播開會實況,有違政府資訊公開法之公開原則。爰增訂第二項,使規範更加明確。
委員王榮璋等23人提案:
一、增訂第二項、第三項。
二、程序委員會之議事,經本院民進黨黨團持續堅持,後立法院方修正「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第五條。惟程序委員會之議事公開,本即應於「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明定之。爰增訂本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另,為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內涵,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明定程序委員會之議事轉播,應提供無障礙資訊服務,包含同步聽打、手語翻譯等方式,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公民參與的權利。
三、程序委員會會議,現行僅有會議紀錄,會議之經過即決議,並未記錄,亦無法刊登於立法院公報。爰增訂第三項,程序委員會會議之經過及決議,應詳為記錄並刊登公報,方符議事公開原則。
審查會:
一、均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
二、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將「立法院應透過電視、網路等媒體通路,全程轉播本院會議、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實況,並應全程錄影、錄音。及議事轉播應逐步提供同步聽打或手語翻譯等無障礙資訊服務」等納入規範,爰本條文維持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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