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併案審查民進黨黨團、委員陳亭妃等21人及委員王榮璋等23人分別擬具「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均不予增訂)
民進黨黨團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修憲委員會之議事公開,經本院民進黨黨團持續堅持,後立法院方修正「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第五條。然而,修憲委員會之議事公開,本即應於「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明定之。爰增訂本條文。 委員陳亭妃等21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有鑑於立法院所有委員會長期缺乏透過電視轉播開會實況,有違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精神與國會議事公開之原則。 三、後經本院民主進步黨黨團持續堅持,後立法院方修正「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第五條。是以,為健全立法院修憲委員會議事公開,並與各委員會趨於一致性之規範,爰提出本新增條文,以臻完善。 委員王榮璋等23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修憲委員會之議事公開,經本院民進黨黨團持續堅持,後立法院方修正「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第五條。然而,修憲委員會之議事公開,本即應於「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明定之。爰增訂本條文。 三、另為確保身心障礙者公民參與之權利,以符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內涵,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明定立法院修憲委員會之議事轉播,應逐步提供無障礙資訊服務,如同步聽打、手語翻譯或其他替代性傳播方式。 審查會: 一、均不予增訂。 二、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將「立法院應透過電視、網路等媒體通路,全程轉播本院會議、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實況,並應全程錄影、錄音。及議事轉播應逐步提供同步聽打或手語翻譯等無障礙資訊服務」等納入規範,爰本條文不予增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