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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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委員林俊憲等20人提案修正通過) 第六十一條 各種委員會開會時,除出、列席、會務工作人員及持本院核發採訪證人員外,其餘人員經會議主席同意後,始得進入旁聽。 | 第六十一條 各種委員會開會時,除出、列席及會務工作人員外,不得進入旁聽。 |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一、國會乃代議機關,基於國民主權原則,立法院實應落實立法工作之透明化。透過國會之職權與運作,提供人民監督立法委員問政表現之管道,以作為責任政治、議會政治、民主政治之體現。然經查,「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開宗明義即明文指出,「各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惟本規則第六十一條卻規定,「各種委員會開會時,除出、列席及會務工作人員外,不得進入旁聽」,後者條文明顯與前者議事公開進行之原則相互牴觸違背。
二、為貫徹民主國家中「國會議事透明」,爰刪除本條文。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配合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之修正,爰刪除本條。
委員林俊憲等20人提案:
基於議事公開之民主原則,立法院各委員會不應禁止人民參與旁聽,爰修正經主席同意後始得進入旁聽之規定,以俾利人民監督國會。
委員江啟臣等22人提案:
一、『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指出:「立法院會議,公開舉行」;『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亦指出:「各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為貫徹國會對人民開放透明原則,現行條文不得進入旁聽之規定顯有牴觸,爰修正第一項,委員會應設旁聽專區供人民旁聽。
二、增列第二項,授權立法院訂定旁聽專區相關規則。
委員陳明文等20人提案:
按現行立法院議事規則之委員會禁止旁聽制度,顯已妨礙民主政治程序公開原則,悖離世界潮流。為追求議事公開透明化與委員會會議品質之衡平,爰明定由主席評估會議情形,開放民眾旁聽。
審查會:
一、照委員林俊憲等20人提案修正通過。
二、句中「、、列席及會務工作人員外,不、、」修正為「列席、會務工作人員及持本院核發採訪證人員外,其餘人員經會議主席同意後,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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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 | 第六十二條 本院會議旁聽規則、採訪規則,由院長訂定,報告院會後施行。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修正後,有增訂各種委員會會議旁聽規則及採訪規則之必要,爰規定由院長訂定之。
審查會:
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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