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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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各提案條文修正通過) 第三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不得擔任政黨職務,應本公平中立原則行使職權,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 第三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立法院院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一、為推動國會改革,落實責任政治,爰明定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之選舉,應採記名投票方式行之。為維持國會自主及落實國會自律,並確保國會議長中立原則,增訂「立法院院長、副院長應退出政黨活動,不得擔任政黨職務,嚴守政治中立,依法公正執行職務」。
二、立法院院長、副院長對於國會議事運作實屬重要,然現行條文對立法院院長、副院長出缺時,如何補選,無相關規定,爰補充之。
委員徐國勇等23人提案:
一、在議學規範中,對於人選的表決,係採取無記名投票;對事務的表決,係採取記名投票之基本原則。不記名投票的主要用意在於確保投票人個人自由意志的貫徹,不受他人影響;以秘密方式進行,可以讓投票者不必顧慮各種威脅利誘及情面干擾。記名投票則是表決公開,投票者必須對外界的期待與要求加以回應,並為其投票決定擔負起政治責任。
二、民意代表由政黨提名,經人民以選舉方式委託監督政府,記名投票有其正當性。如前所述,選民與政黨、傳播媒體等可以經由公開的表決結果,評斷議員的政治表現,並在未來的選舉予以裁判。換言之,國會議員在議場中的各種表現,基本上應無秘密可言,贊成或反對都應該載於紀錄,以滿足人民知的權利。
三、準此,為配合憲法第六十六條修正草案,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三條規定,將立法院正、副院長選舉應採記名投票予以明文。
委員李昆澤等17人提案:
一、修正第一項、第二項。
二、明訂立法院院長、副院長選舉改採記名投票。
三、明訂立法院院長、正副院長應退出政黨活動,並不得兼任黨職,以確保議事中立公平原則之實踐。
審查會:
一、照各提案條文修正通過。
二、第一項未修正;第二項前段增訂「、副院長不得擔任政黨職務,」後段並增訂「行使職權」等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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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委員段宜康等8人修正動議通過) 第五條 立法院會議,公開舉行,必要時得開秘密會議。 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得請開秘密會議。 除秘密會議外,立法院應透過電視、網路等媒體通路,全程轉播本院會議、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實況,並應全程錄影、錄音。 秘密會議應予速記、錄音,不得公開。但經院會同意公開者,不在此限。 有關議事轉播之規劃、建置及轉播,得委託傳播媒體業者辦理。 議事轉播應逐步提供同步聽打或手語翻譯等無障礙資訊服務,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之權利。 | 第五條 立法院會議,公開舉行,必要時得開秘密會議。 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得請開秘密會議。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一、明定立法院會議不得禁止採訪與旁聽之原則。
二、本條乃本於「會議公開原則」,惟現行規定轉播畫面僅以會議主席及取得發言權並於發言台之發言者為主,未能涵蓋會議全貌。爰針對本院會議實況全程錄影之影像拍攝,應為會議全景畫面,真實呈現會議全貌,期有效改善無法呈現實際合議情況之缺失。
三、國會議事轉播影音訊號為公共財,對其使用不應予以限制,且立法院應主動於其所設網站公開之,若日後設立國會頻道或有新興媒體技術時,亦應一併公開之。
委員李昆澤等17人提案:
一、增訂第三項。
二、現行立法院院會及委員會會議的實況轉播係規範於「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立法院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使用及管理要點」等,轉播畫面並以會議主席及取得發言權並在發言台發言者為主,唯實務上審查法案或預算時,多半在台下進行討論,轉播畫面因而呈現「藍畫面」、「有聲無人」的狀況,為了貫徹議事公開原則,除將相關規定入法外,並明訂會議轉播應以呈現會議全貌為原則,以利外界監督及究責。
審查會:
一、照段委員宜康等8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二、段委員宜康等8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五條 立法院會議,公開舉行,必要時得開秘密會議。
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得請開秘密會議。
除秘密會議外,立法院應透過電視、網路等媒體通路,全程轉播本院會議、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實況,並應全程錄影、錄音。
秘密會議應予速記、錄音,不得公開。但經院會同意公開者,不在此限。
有關議事轉播之規劃、建置及轉播,得委託傳播媒體業者辦理。
議事轉播應逐步提供同步聽打或手語翻譯等無障礙資訊服務,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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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予增訂) | |
委員王榮璋等25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立法院應設置「國會頻道」,以即時公開轉播議事。
三、第二項,國會頻道之規劃、開發建置及維運管理等事項,由立法院秘書處統籌辦理。
四、為消除現遭質疑有礙議事完整公開之議事轉播「藍畫面」情事,爰增訂第三項,國會頻道及立法院議事轉播網路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之議事轉播,就影像之拍攝,應以會議主席、取得發言權或會議室全景畫面為主,實際呈現會議全貌;即於議事轉播之影像拍攝,亦應呈現會議室全景畫面,以呈現會議進行中包括宣讀條文、提案或協商時過程之實際全貌。
五、另,為確保身心障礙者近用資訊之權利(access
toinformation),立法院應於國會頻道及立法院議事轉播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中,以口語、手語、字幕、無障礙多媒體及其他輔助傳播方式,及時提供不同類別之身心障礙者,以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條及第21條a、b款之意旨。
六、立法院國會頻道及立法院議事轉播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所提供之手語翻譯或同步聽打等無障礙資訊服務,應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手語翻譯員應由手語翻譯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者擔任之,同步聽打員應接受相關課程培訓。
審查會:
不予增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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