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8人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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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通過) 第七十五條 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繳納,欠繳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九百元以上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 第七十五條 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繳納,屆期不繳納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
委員鄭運鵬等18人提案: 增列欠繳金額累計達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之條件主管機關才得以處罰。 審查會: 依委員鄭運鵬等18人提案及委員葉宜津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除條文中「欠繳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三千元以上者」修正為「欠繳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九百元以上者」外,其餘照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