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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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通過) 第七十五條 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繳納,欠繳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九百元以上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 | 第七十五條 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繳納,屆期不繳納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 |
委員鄭運鵬等18人提案:
增列欠繳金額累計達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之條件主管機關才得以處罰。
審查會:
依委員鄭運鵬等18人提案及委員葉宜津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除條文中「欠繳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三千元以上者」修正為「欠繳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九百元以上者」外,其餘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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