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6人及委員蘇治芬等21人分別擬具「電業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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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通過) 第十六條之一 為促進電力發展營運、提升發電、輸電與變電周邊地區發展及居民福祉,電業應設置電力開發協助金,以協助地方主管機關推動電力開發與社區和諧發展事宜。 電業應提報電力開發協助金使用方式、範圍及其監督等相關事項,送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地方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 前二項電力開發協助金之提撥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一、電力開發屬於特許事業,基於環境考量,促進電力開發順利進行,增進發電、輸電及變電設施周邊地區居民福祉,以及提昇電業經營者形象之需,設置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使回饋法制化,實屬必要。目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暨「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睦鄰工作要點」之宗旨,設置「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並依中央主管機關要求訂定協助金執行要點,每年提撥一定比例營收,回饋給發電廠和高壓電線等所在之縣(市)。 二、為使回饋機制法制化,公民營電業經營者應一體適用,無論是台電公司或是民營獨立電廠(IPP),皆應設置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俾利敦親睦鄰工作。 委員蘇治芬等21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電業為公用事業,除提供穩定電力外,也應顧及發電、輸電及變電設施周邊地區之發展與居民福祉,以促進電力開發順利進行,並兼顧企業社會責任,爰此,訂定相關辦法,使回饋法制化,實屬必要,並應擴及全體公、民營電業。 三、基於專款專用原則,協助金之運用應僅限於回饋電業設備周邊地區與居民,並應明訂於管理辦法。 審查會: 為協助地方主管機關推動電力開發與社區和諧發展事宜,爰增訂本條如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