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委員陳宜民等19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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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國民年金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照案通過) 第十六條 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未繳清保險費及利息前,得對被保險人暫行拒絕給付。 但被保險人經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分期或延期繳納者,不在此限。 前項暫行拒絕給付期間內之保險費仍應計收。 保險人核發各項給付時,應將被保險人因繳款單開立及繳納時差而尚未逾繳納期限之保險費、逾期繳納保險費所應計收之利息,由發給之保險給付中扣抵,並計入保險年資。 第十六條 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未繳清保險費及利息前,得對被保險人暫行拒絕給付。 但被保險人經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分期或延期繳納者,不在此限。 前項暫行拒絕給付期間內之保險費仍應計收。
一、國民年金屬柔性強制保險,遲繳並無罰鍰,僅須付利息;但若等到領給付時才想要繳清欠款,利息無法從給付中直接扣除,必須額外繳納,造成高齡者困擾。 二、國民年金目前每2個月收取一次保費,遲繳保費無罰鍰,但須依郵局1年期定存利率計算利息。衛福部說,民眾繳清欠費後才會計算利息總額,只要有利息未繳,就不能發給付。造成高齡者須先付清利息,方能申請給付。 三、爰增訂第四項,讓利息直接從給付中扣除,民眾可省去再跑一趟繳錢。 審查會: 本條文照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