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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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條 國家發展基金之來源,除國庫撥款外,其作業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以供循環運用。 國家發展基金之管理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院依據前項規定,管理及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時,應參考聯合國責任投資原則,將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之永續議題,整合到投資策略當中。 | 第三十一條 國家發展基金之來源,除國庫撥款外,其作業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以供循環運用。 國家發展基金之管理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一、2004年,全球大型機構投資人呼應時任聯合國秘書長安南的請求,參與制定並簽署責任投資原則(The
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Investment,簡稱PRI),該原則之目標是設計一套全球通行的架構,將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簡稱ESG)之永續議題整合到投資策略中。
二、責任投資原則正式成為國際官方組織主導的核心價值。迄2014年4月,聯合國責任投資原則已有超過1260個簽署機構,共管理超過45兆美金的資產。
三、我國政府基金在輿論及立法院的要求下,已逐漸採納責任投資原則。以勞工退休基金之投資為例,監理會即已擬定社會責任投資策略並據以辦理,唯因國內尚未完成企業社會責任之相關法制作業,勞動基金運用局於參考國內各民間單位自行辦理之各類企業社會責任評比作為落實責任投資依據時,常遭不具公正專業性的質疑。
四、國家發展基金的設立宗旨,即言明要「促進經濟轉型及國家發展」,其投資標的及金額之考量,應回應社會對企業社會責任之期待。故以國家發展基金為首,希望能從法制面,確立責任投資原則,落實在我國政府基金的管理實務層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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