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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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案通過)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
一、臺灣雖已實施每週40小時工時,但是法令不完備,某些僱主透過工作時數的調整,把40小時分配到一週的六天,造成勞工不僅沒有因為每週40小時工時而獲益,反而因為工時變形,連日常生活都受到影響。甚至有些僱主因為每天工時不足,因此把員工改為時薪制,或藉機降薪、縮減福利,對勞工的傷害極大。
二、臺灣已成為現代化國家,工作賺錢不再是民眾唯一的目標,還包括追求精神生活的充實,透過兩個完整的休假日,民眾可以放鬆身心靈,去做自己想做的事情,世界上許多國家早已實施週休二日。而這更是國、民兩黨在總統大選時之主要政見。
三、為真正落實全面週休二日,讓勞工有完整的休假日可運用,也避免僱主利用變形工時逃避法令、欺壓勞工,故提案修訂「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將「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改為「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比照軍公教現制,保障勞工朋友之權益。
審查會:
本條文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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