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張麗善
張麗善
陳宜民
陳宜民
徐榛蔚
徐榛蔚
連署人
林德福
林德福
蔣萬安
蔣萬安
王育敏
王育敏
曾銘宗
曾銘宗
李彥秀
李彥秀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雪生
陳雪生
黃昭順
黃昭順
林麗蟬
林麗蟬
蔣乃辛
蔣乃辛
楊鎮浯
楊鎮浯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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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志榮
徐志榮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九條 長照人員非經登錄於長照機構,不得提供長照服務。但已完成前條第四項之訓練及認證,並依其他相關法令登錄之醫事人員、社工人員以及接受長照服務者之三等親內家屬,於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提供長照服務之三等親內家屬得支領補助津貼,相關補助辦法、訓練時數及訓練課程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長照機構不得容留非長照人員提供前條第一項之長照服務。 第一項登錄內容異動時,應自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由該長照機構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項之登錄,其要件、程序、處所、服務內容、資格之撤銷與廢止、臨時支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九條 長照人員非經登錄於長照機構,不得提供長照服務。但已完成前條第四項之訓練及認證,並依其他相關法令登錄之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於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長照機構不得容留非長照人員提供前條第一項之長照服務。 第一項登錄內容異動時,應自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由該長照機構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項之登錄,其要件、程序、處所、服務內容、資格之撤銷與廢止、臨時支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目前我國的長照機構能提供約10萬個床位,需要長期照護的失能人口超過74萬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有114萬人,居家照服員卻只有2萬多人,全都是靠國際移工以及家庭裡面有人要犧牲來彌補這麼龐大的缺口,為使三等親內的家庭照顧者能夠獲得相關專業訓練與教育,並得支領若干補助津貼,特修正本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