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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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 長照人員非經登錄於長照機構,不得提供長照服務。但已完成前條第四項之訓練及認證,並依其他相關法令登錄之醫事人員、社工人員以及接受長照服務者之三等親內家屬,於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提供長照服務之三等親內家屬得支領補助津貼,相關補助辦法、訓練時數及訓練課程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長照機構不得容留非長照人員提供前條第一項之長照服務。 第一項登錄內容異動時,應自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由該長照機構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項之登錄,其要件、程序、處所、服務內容、資格之撤銷與廢止、臨時支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九條 長照人員非經登錄於長照機構,不得提供長照服務。但已完成前條第四項之訓練及認證,並依其他相關法令登錄之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於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長照機構不得容留非長照人員提供前條第一項之長照服務。 第一項登錄內容異動時,應自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由該長照機構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項之登錄,其要件、程序、處所、服務內容、資格之撤銷與廢止、臨時支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目前我國的長照機構能提供約10萬個床位,需要長期照護的失能人口超過74萬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有114萬人,居家照服員卻只有2萬多人,全都是靠國際移工以及家庭裡面有人要犧牲來彌補這麼龐大的缺口,為使三等親內的家庭照顧者能夠獲得相關專業訓練與教育,並得支領若干補助津貼,特修正本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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