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鍾孔炤
鍾孔炤
連署人
王榮璋
王榮璋
吳思瑤
吳思瑤
陳曼麗
陳曼麗
徐國勇
徐國勇
蘇巧慧
蘇巧慧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周春米
周春米
顧立雄
顧立雄
林靜儀
林靜儀
吳玉琴
吳玉琴
蔡易餘
蔡易餘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邱議瑩
邱議瑩
吳焜裕
吳焜裕
江永昌
江永昌
段宜康
段宜康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應給休假四日。 二、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每年應給休假七日。 三、三年以上未滿六年者,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 四、六年以上未滿九年者,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 五、九年以上未滿十四年者,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 六、十四年以上者,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勞工到職日之隔年一月一日起,得與雇主協議按前項之標準依比例計給特別休假後,改採曆年制累計特別休假日數,雇主不得拒絕。 勞工於非自願離職時,當年度之服務年資,應按第一項之標準依比例計給特別休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一、勞動基準法自立法以來迄今未曾修改過勞工特別休假之日數。然現今社會中,勞工確實需要更多可以自行彈性運用的休假日,以因應多元的生活型態與家庭需求。 二、在新進員工部分,參酌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時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之預告期間規定,勞工如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應於十日前預告之。依據該條之精神,勞工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則其勞動關係已屬相對穩定,因此給予預告期間之保障。同理,新進員工如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亦應適度降低請特別休假的門檻,酌給第一年的特別休假權。 三、為鼓勵勞工久任,使勞工之特別休假日數與公務人員趨於一致,爰參考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七條修訂本條文規定,增加勞工特別休假日數。 四、新增第二項,讓新進勞工,自到職隔年一月一日起可主動要求雇主改依曆年制計算休假日數。 五、新增第三項,如勞工非自願離職時,當年度之服務年資亦應依比例計算特別休假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