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親民黨
親民黨
李鴻鈞
李鴻鈞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明定勞工週休二例假日。
第七十四條 雇主不得因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向雇主申訴,或向主管機關檢舉露違反本法之行為,或拒絕參與違反本法之行為,而予以解僱、調職、減薪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處分者,無效。 主管機關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公務員如有洩密情事,應依法追究刑事及行政責任。 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四條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一、參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立法體例,增訂雇主對「吹哨者」之勞工的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處分者,無效,而公務員對「吹哨者」勞工身分負保密責任。 二、為強化主管機關對違反勞基法案件之受理程序及辦理時程之踐行,並確保檢舉人之身分保密,爰酌修原條文規定,以茲明確。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六項、第四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規定或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鑑於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中,雇主違反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童工、女工、退休、職業災害補償、吹稅者條款等攸關勞工權益之規定,其罰鍰過輕,爰提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修正草案,將雇主違反攸關勞工權益規定之罰鍰從二萬以上三十萬以下,提高至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以下,主管機關應限期令雇主改善,雇主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