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部漁業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瑞隆
賴瑞隆
蔡易餘
蔡易餘
連署人
羅致政
羅致政
顧立雄
顧立雄
陳亭妃
陳亭妃
黃偉哲
黃偉哲
葉宜津
葉宜津
蔡適應
蔡適應
莊瑞雄
莊瑞雄
陳曼麗
陳曼麗
呂孫綾
呂孫綾
姚文智
姚文智
李俊俋
李俊俋
劉建國
劉建國
吳琪銘
吳琪銘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海洋部漁業署組織法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海洋部為辦理漁業業務,特設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 漁業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漁業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規劃、訂定、推動及監督。 二、漁業調查評估、科學研究與漁業資源保育、管理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三、漁船與船員管理政策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四、國際漁業事務與漁業涉外事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五、養殖漁業管理與發展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六、漁會、漁業團體與從業人員輔導之規劃、協調、推動、管理及監督。 七、漁產運銷加工、水產品安全、漁民福利、漁村文化推廣與休閒漁業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八、漁港與其他漁業設施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九、所屬漁業廣播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漁業事項。 本署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第六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本署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第七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