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海洋部為辦理漁業業務,特設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 |
漁業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
|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漁業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規劃、訂定、推動及監督。
二、漁業調查評估、科學研究與漁業資源保育、管理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三、漁船與船員管理政策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四、國際漁業事務與漁業涉外事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五、養殖漁業管理與發展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六、漁會、漁業團體與從業人員輔導之規劃、協調、推動、管理及監督。
七、漁產運銷加工、水產品安全、漁民福利、漁村文化推廣與休閒漁業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八、漁港與其他漁業設施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九、所屬漁業廣播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漁業事項。 |
本署之權限職掌。 |
|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
|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
| 第五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
| 第六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
本署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
| 第七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
|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本法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