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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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海洋部為辦理海洋政策規劃、海洋資源調查、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產業及人力培育發展業務,特設國家海洋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 | 第一條 海洋委員會為辦理海洋政策規劃、海洋資源調查、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產業及人力培育發展業務,特設國家海洋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 |
本院組織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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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本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政策之研究。 二、海洋研究與發展計畫之規劃、協調、整合及執行事項。 三、海洋研究與發展成果及技術之推廣事項。 四、海洋研究與發展之資訊蒐集、人才培育引進及國際合作事項。 五、海洋保育與海巡執法人員之教育、訓練、認證及管理事項。 六、其他與海洋政策研究與發展有關之事項。 | 第二條 本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政策之研究。 二、海洋研究與發展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三、海洋研究與發展成果及技術之推廣。 四、海洋研究與發展之資訊蒐集、人才培育引進及國際合作。 五、海洋保育與海巡執法人員之教育、訓練、認證及管理。 六、其他有關海洋政策、研究及人力發展事項。 |
本院之業務職掌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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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或教授以上資格聘任;副院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其中一人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 | 第三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或教授以上資格聘任;副院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其中一人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 |
本院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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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本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第四條 本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本院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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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本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海洋部核定。 | 第五條 本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海洋委員會核定。 |
本院研究人員職務、任用之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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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本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第六條 本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本院其他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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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本法之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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