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瑞隆
賴瑞隆
陳曼麗
陳曼麗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蔡易餘
蔡易餘
王定宇
王定宇
陳亭妃
陳亭妃
葉宜津
葉宜津
羅致政
羅致政
顧立雄
顧立雄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蔡適應
蔡適應
莊瑞雄
莊瑞雄
呂孫綾
呂孫綾
姚文智
姚文智
李俊俋
李俊俋
吳琪銘
吳琪銘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名稱 海洋部海洋保育署組織法 名稱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
名稱變更。
第一條 海洋部為統合規劃、辦理、協調及執行海洋生態保育與海洋資源永續管理業務,特設海洋保育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一條 海洋委員會為辦理海洋生態保育與海洋資源永續管理業務,特設海洋保育署(以下簡稱本署)。
本署組織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生態環境保護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二、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育及復育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三、海洋保護區域之整合規劃、協調及執行。 四、海洋非漁業資源保育、管理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五、海洋污染防治之整合規劃、協調及執行。 六、海岸與海域管理之規劃、協調及配合。 七、海洋保育教育推廣與資訊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八、其他海洋保育事項。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生態環境保護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二、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育與復育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三、海洋保護區域之整合規劃、協調及執行。 四、海洋非漁業資源保育、管理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五、海洋污染防治之整合規劃、協調及執行。 六、海岸與海域管理之規劃、協調及配合。 七、海洋保育教育推廣與資訊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八、其他海洋保育事項。
本署之業務職掌範圍。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署依據區域生態環境特性及管理需要,得設分署,執行海域與海岸生態環境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育、海洋生物資源利用之調查、規劃、協調、巡護與管理事項。 第五條 本署依據區域生態環境特性及管理需要,得設分署,執行海域與海岸生態環境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育、海洋生物資源利用之調查、規劃、協調、巡護與管理事項。
本署依管理需要得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第六條 本署因應勤務需要,得設勤務單位。 第六條 本署因應勤務需要,得設勤務單位。
為有效將職務分工及統籌,特以訂定勤務單位之方式明文將權責分配。
第七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為因應國際海洋保育事務聯繫處理之需要,明訂外派人員之依據。
第八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八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署為文警併用之機關。
第九條 本署及所屬機關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第九條 本署及所屬機關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本署為警文併用之機關,為符實際需求及維護人權等相關事宜,明定本署與所屬機關(構)人員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仍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