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瑞隆
賴瑞隆
陳曼麗
陳曼麗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蔡易餘
蔡易餘
王定宇
王定宇
陳亭妃
陳亭妃
葉宜津
葉宜津
羅致政
羅致政
顧立雄
顧立雄
莊瑞雄
莊瑞雄
呂孫綾
呂孫綾
姚文智
姚文智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蔡適應
蔡適應
李俊俋
李俊俋
吳琪銘
吳琪銘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海洋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名稱 海洋部組織法 名稱 海洋委員會組織法
名稱變動。
第一條 行政院為統合海洋相關政策規劃、協調及推動,並辦理海洋資源保育,海洋生態保護,海域與海岸巡防,漁業與漁港發展,海洋觀光以及海洋研究業務,特設海洋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一條 行政院為統合海洋相關政策規劃、協調及推動,並辦理海域與海岸巡防及海洋保育、研究業務,特設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一、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二、我國四面環海,相關海洋事務應事權統一,以利統合、協調與指揮,邁向海洋國家。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總體政策與基本法令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二、海洋產業發展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三、海洋環境保護、資源管理、永續發展、生物多樣性保育與污染防治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四、海域與海岸安全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五、海洋休閒與遊憩、文化與教育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六、漁業與漁港發展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七、海洋科學研究與技術發展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八、海洋人力資源發展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九、海洋國際公約內國法化與國際合作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十、所屬機構辦理海洋研究、人力發展、水產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一、其他有關海洋事務統合事項。 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總體政策與基本法令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二、海洋產業發展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三、海洋環境保護、資源管理、永續發展、生物多樣性保育與污染防治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四、海域與海岸安全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五、海洋文化與教育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六、海洋科學研究與技術發展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七、海洋人力資源發展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八、海洋國際公約內國法化與國際合作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九、所屬海洋研究及人力發展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海洋事務統合事項。
一、本部之權限職掌。 二、增加海洋災害緊急應變計畫、海洋休閒與遊憩以及漁業與漁港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前項次長之任命,應就海洋政策、海洋資源保育、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科學技術、海洋產業發展、海洋文化保存、國際合作事務及海域執法等專長衡平考慮。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十九人,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
一、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二、為強化未來本部之海洋專業,副首長之任命應考量具有海洋相關事務之專業背景,以利推動相關業務。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海洋保育署:規劃與執行海洋保育事項。 二、海巡署:規劃與執行海域及海岸巡防事項。 三、漁業署:規劃與執行漁業政策及管理事項。 四、國家海洋研究院:規劃與辦理海洋政策、海洋資源調查、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產業及人力培育發展事項。 第五條 本會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海巡署:規劃與執行海域及海岸巡防事項。 二、海洋保育署:規劃與執行海洋保育事項。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海洋保育署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之海洋專業人員,海巡署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海洋保育專業人員。 前項編制表海巡署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得在不逾編制員額二分之一範圍內,就官階相當之警察、軍職人員及民國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 第七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前項編制表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得在不逾編制員額二分之一範圍內,就官階相當之警察、軍職人員及民國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
一、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二、為名符其實,海洋保育署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之海洋保育專業人員,海巡署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海洋保育專業人員。 三、本部海巡署為利初期運作及用人彈性,採軍警文併用之任用方式,並規定得在不逾編制員額二分之一範圍內,就官階相當之警察或軍職人員派充。
第八條 本部得視業務需要,遴聘學者、專家為顧問或諮詢委員,均為無給職,其遴聘及集會辦法另定之。
海洋事務廣泛專業,涉及國際法和國內法,因此,授權本部得遴聘相關學者、專家為顧問或諮詢委員。
第九條 本部為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協調會報,聘請有關部會副首長、司(處)長為委員,均為無給職;各協調會報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海洋事務事涉相關部會業務,包括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交通部及教育部等,因此,本部得設各種協調會報實屬必要。
第十條 本部成立時,由其他機關移撥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第八條 本會成立時,由其他機關移撥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本部為軍警文併用之機關,爰明定本部人員之任用及管理,仍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以維護各類人員相關權益。
第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