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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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海洋部組織法 | 名稱 海洋委員會組織法 |
名稱變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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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行政院為統合海洋相關政策規劃、協調及推動,並辦理海洋資源保育,海洋生態保護,海域與海岸巡防,漁業與漁港發展,海洋觀光以及海洋研究業務,特設海洋部(以下簡稱本部)。 | 第一條 行政院為統合海洋相關政策規劃、協調及推動,並辦理海域與海岸巡防及海洋保育、研究業務,特設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一、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二、我國四面環海,相關海洋事務應事權統一,以利統合、協調與指揮,邁向海洋國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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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總體政策與基本法令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二、海洋產業發展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三、海洋環境保護、資源管理、永續發展、生物多樣性保育與污染防治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四、海域與海岸安全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五、海洋休閒與遊憩、文化與教育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六、漁業與漁港發展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七、海洋科學研究與技術發展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八、海洋人力資源發展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九、海洋國際公約內國法化與國際合作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十、所屬機構辦理海洋研究、人力發展、水產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一、其他有關海洋事務統合事項。 | 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總體政策與基本法令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二、海洋產業發展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三、海洋環境保護、資源管理、永續發展、生物多樣性保育與污染防治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四、海域與海岸安全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五、海洋文化與教育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六、海洋科學研究與技術發展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七、海洋人力資源發展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八、海洋國際公約內國法化與國際合作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九、所屬海洋研究及人力發展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海洋事務統合事項。 |
一、本部之權限職掌。
二、增加海洋災害緊急應變計畫、海洋休閒與遊憩以及漁業與漁港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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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前項次長之任命,應就海洋政策、海洋資源保育、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科學技術、海洋產業發展、海洋文化保存、國際合作事務及海域執法等專長衡平考慮。 |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十九人,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 |
一、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二、為強化未來本部之海洋專業,副首長之任命應考量具有海洋相關事務之專業背景,以利推動相關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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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第四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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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海洋保育署:規劃與執行海洋保育事項。 二、海巡署:規劃與執行海域及海岸巡防事項。 三、漁業署:規劃與執行漁業政策及管理事項。 四、國家海洋研究院:規劃與辦理海洋政策、海洋資源調查、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產業及人力培育發展事項。 | 第五條 本會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海巡署:規劃與執行海域及海岸巡防事項。 二、海洋保育署:規劃與執行海洋保育事項。 |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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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 第六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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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海洋保育署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之海洋專業人員,海巡署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海洋保育專業人員。 前項編制表海巡署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得在不逾編制員額二分之一範圍內,就官階相當之警察、軍職人員及民國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 | 第七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前項編制表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得在不逾編制員額二分之一範圍內,就官階相當之警察、軍職人員及民國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 |
一、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二、為名符其實,海洋保育署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之海洋保育專業人員,海巡署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海洋保育專業人員。
三、本部海巡署為利初期運作及用人彈性,採軍警文併用之任用方式,並規定得在不逾編制員額二分之一範圍內,就官階相當之警察或軍職人員派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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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本部得視業務需要,遴聘學者、專家為顧問或諮詢委員,均為無給職,其遴聘及集會辦法另定之。 | |
海洋事務廣泛專業,涉及國際法和國內法,因此,授權本部得遴聘相關學者、專家為顧問或諮詢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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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本部為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協調會報,聘請有關部會副首長、司(處)長為委員,均為無給職;各協調會報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 |
海洋事務事涉相關部會業務,包括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交通部及教育部等,因此,本部得設各種協調會報實屬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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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本部成立時,由其他機關移撥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 第八條 本會成立時,由其他機關移撥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
本部為軍警文併用之機關,爰明定本部人員之任用及管理,仍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以維護各類人員相關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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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第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本法之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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